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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上午,《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残疾人保障法》是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是我国第一部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快速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立法之初的经济、社会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宜或严重滞后,甚至与刑法等法律规定出现了不一致;有的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多为倡导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在实际中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积累了一些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次上来。如依法推行按比例就业、对残疾人进行特别扶助、推进无障碍建设等。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残疾人保障法增加一些新内容。如国家的社区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社会保障工作等等,都与残疾人事业、残疾人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这在残疾人保障法立法之初是不曾遇到的。因此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一些与时代发展要求相一致的内容是必要的,如各级政府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举办和支持举办智力残疾人终生托养机构,国家采取措施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入学,举办庇护性工厂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吸收残疾人就业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扩大盲人免费乘车范围,增加贫困残疾人救助措施和提高救助标准等内容。
随着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一些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理念和经验应当被《残疾人保障法》所采纳。中国积极参与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制定。特别是联合国顺应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趋势,启动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程序,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磋商与谈判,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可以使国内法与国际法保持一致,为将来全国人大顺利批准创造条件。
另外,我国目前3000万贫困人口中,残疾人占到三分之一以上;残疾人文盲率高达60%,盲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仅有59%;多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尚未得到满足;残疾人就业形势严峻,相当多的贫困残疾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且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依然存在,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权利的实现,需要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
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和地方残疾人组织对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呼声强烈。今年两会期间,云南、山东等七个代表团和肖建章等委员提出了八个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提案。很多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通过电话、来信等多种途径,强烈呼吁修改残疾人保障法,一些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方案。
针对上述情况,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联合成立了《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相应修改程序,修改工作预计三年内完成。
来源: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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