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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出台
2005年10月19日 晶报
晶报讯 从今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有了重大改变,将由我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昨天,记者从我市召开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会议上获悉,日前市政府已颁发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这是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出的又一新举措。
分散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主渠道,也是残疾人自强自立、奔向小康的重要途径。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我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驻深单位等一切经济组织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0.5%的比例,选择适宜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我市社会保障机构代为征收。今年11月至12月社保机构将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征收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记者 王鹂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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