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社保机构代征 




2005年10月19日     深圳法制报
 
    深圳法制报讯 一项关乎深圳市4万残疾人切身利益的措施开始施行,我市企业须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今日正式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征,这意味着以往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上门征收这项资金屡屡受挫的现象将彻底改变。

    今年10月8日颁布的《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今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我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驻深单位等一切经济组织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选择适宜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从即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我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今年11至12月社保机构将统一从用人单位集纳社会保险的银行账户中扣征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征收纳入劳动检查范围。市残联将委托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记者 李文  通讯员 董兰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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