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3 宝安日报
宝安日报讯(记者黄芳)昨日上午,宝安区召开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会议,区发展计划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卫生局、社保分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一同商讨了全区残疾人就业问题。
据了解,全区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900多人,已经就业的有700余人,其中去年共安排83名残疾人就业。
副区长王立新在会上指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是残疾人工作的重要部分,一定要重视;要加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宣传,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区残联、社保分局和各街道有关负责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认真摸清全区残疾人现状,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等,扩宽残疾人就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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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年度审核公告
全区各用人单位: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见附件1:深府[2005]175号文件)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4年1月至12月,凡有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请于公告之日起至2005年11月20日前,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或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见附件2)办理年审。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处理。
二、各用人单位年审须提供2004年度本单位残疾职工及其他表格资料:①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②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③1月、6月、12月工资表;④劳动合同书或相关用工证明资料;⑤广东省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⑥广东省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单位登记表和残疾人登记表等表格可从深圳残疾人网站下载,网址为www.cjr.org.cn;也可以到各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三、自公告之日起,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宝安区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本次征收时间为2005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请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确保有足额的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逾期不办理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1、《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2、《宝安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表》
深圳市宝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宝安管理处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账。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票据由社会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并按年度将使用票据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1月份编制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宝安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