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需要制度保障




2005年05月16日      深圳特区报 

    5月15日是全国助残日。北京市残联等单位此前联合举办北京市第四届残疾大学生就业洽谈会,吸引了200多名残疾大学生参加。然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真像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的王老师所直言的:“社会上是雷声大、雨点小。签约的比例不好说。”

    今年助残日的主题是“平等共享,促进残疾人就业”,这主题很是美好。如果要问,我们能对残疾人奉献我们的爱心吗?我们都会说,能,一定能。面对一个在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任何人的同情之心都会油然而生。可是落实到就业上呢?

    残疾人就业难,即使就业了,待遇也不一定好。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是残疾人缺乏工作能力?显然不是,一些单位的某些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并不太高,残疾人胜任是绰绰有余的。说到底,是一些单位怕麻烦,怕付出更多的医疗费,怕付出更多的爱心,比如提供更多的便利、建造无障碍通道等。1990年开始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确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一些用人单位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愿为残疾人提供岗位。

    我们很难说,不愿接收残疾人的单位就没有爱心,也许这些单位在诸如捐款之类短期爱心行为上做得很好。但招进一个残疾人需要的却是长期的爱心。奉献长期爱心必定要有持久的动力,这动力显然不应是一时的冲动,而应是一种制度,制度才是最可靠的。

    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规范。但笔者更希望,条例能在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有所突破、有所作为。
 
    作者: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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