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06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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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第一个人权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由序言和包括宗旨、定义、一般原则等在内的50项条款组成。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公约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宝贵贡献。公约涵括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诸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权利;享有健康、就业、受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享有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此外,公约还就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合作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公约还规定,本公约应当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的第30天生效。
据联合国公布的数字,目前全世界约有6.5亿残疾人,残疾人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长期以来,联合国为此作出了积极努力:联合国大会曾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又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并宣布1983年至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92年10月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全会,并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1993年又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由于这些纲领、规则等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一些国家对残疾人的歧视非常普遍,致使残疾人仍处在社会的边缘。因此,世界上急需一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
(新华社记者阎月凡)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前左二)代表中国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上签字。
3月30日,《残疾人权利公约》开放签署仪式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代表中国在该公约上签字,81个国家及区域一体化组织的代表当天签署了公约。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去年12月公约获得第61届联大审议通过时评价,“公约是6亿多残疾人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认为,“公约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怎样估计都不会过分”。这具体是一部什么样的公约?它与中国的关系如何?记者专访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主任薄绍晔。
“公约的出台,除了为残疾人提供特殊保护外,更主要的是站在强调残疾人权利的角度,表明残疾人由救济和康复对象变成了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主体。”面对记者的采访,薄绍晔首先强调了公约这一特别意义。他说:“过去我们都是把残疾人作为救济和康复的对象,许多人认为对残疾人的给予是对他们的恩赐。公约则强调残疾人与健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政府和社会有责任为他们提供条件,帮助他们消除由于身体的残缺而造成的不便。
公约具有里程碑意义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斯·阿尔布尔针对《联合国残疾人公约》说过这样一段话:“现存的人权体系旨在促进、保护残疾人权益,但是现有的标准和机构都不能给各类残疾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到了联合国纠正这一错误的时间。”薄绍晔说,这是因为在此之前,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等各种弱势群体都有相应的权利保护公约,作为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残疾人,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保护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出台,填补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一项空白,反映了社会进步和国际残疾人运动的最新成果,在残疾人运动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公约不仅是一部人权公约,还是一部社会发展的公约。”薄绍晔说,残疾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所以公约在制定之初就注重了两方面的平衡,一是体现了对残疾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另一方面还规定了教育、就业等与残疾人息息相关的社会发展内容。
薄绍晔告诉记者,与其他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文件相比,公约出现了一些新提法和新理念。如:公约中多次使用“一切”、“所有”、“任何”、“充分”等限制词,强调残疾人的权利必须得到真正的保障。公约还提出了“权利为本”、“自主和自立”、“无障碍”等原则,这将有力地促进残疾人有尊严地生活和融入社会;公约提出了“残疾是个体缺陷和环境障碍的互动结果,不提供便利即构成歧视”等新理念,修正了关于残疾和歧视的传统定义。
中国参与了公约制定全过程
谈到公约的制定过程,薄绍晔说,与《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其他人权公约所不同的是,《残疾人权利公约》是我国唯一一部从启动到签署全程参与的公约。中国是公约的积极倡导者,从公约的酝酿到出台,中国参与了公约制定的全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薄绍晔说,2000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邀请世界五大残疾人组织领导人聚首北京,研究制定残疾人的平等和充分参与的世纪战略。会议通过《新世纪残疾人权利北京宣言》,呼吁联合国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政府对此次会议给予了高度重视,对会议提出的倡议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随后,中国政府为推动公约的制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从2002年开始,公约进入实质谈判阶段,公约特设委员会先后召开了八届例会和一届工作组会议,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历次谈判的磋商,阐述我国政府致力于残疾人人权保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立场。薄绍晔说,中国参与公约的制定,不仅为公约文本的形成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而且也展现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向世界表明中国保障残疾人权利的立场和决心。
公约将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的第30天开始生效。
薄绍晔介绍了公约签署之后的法律程序。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公约,按照我国的法律程序,公约须经全国人大批准后才能对我国生效。中国政府代表团在特别委员会开会之前,与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会后,及时向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通报公约制定进程。因此,我国批准公约应当不存在障碍。
落实公约重在观念转变
公约批准生效之后,就涉及到履约的问题。公约规定,为实现公约的目标,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包括新增、修订或废除现行的某些法律、政策。薄绍晔说,落实公约内容,首先涉及到法律法规的修改,其次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与公约的衔接,第三则是社会的接受程度,“对社会进行公约宣传,转变人们对残疾人的观念,是很关键的一个方面”。
为什么说转变人们的观念很关键?薄绍晔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目前我国不允许残疾人驾车,主要原因是认为残疾人驾车不安全。但是在国外,残疾人驾车非常普遍,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禁止残疾人驾车。如在德国,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身体的情况,向政府申请改装的汽车,改装费用由政府承担。我们在德国考察时,看到一位双手只有三个功能指的残疾人,申请到一部改装后的汽车,由三个功能指操纵一个控制板,便能实现安全驾车。”“目前残疾人无法驾车,是因为有关技术满足不了残疾人的驾车需求,而非残疾人不能驾车,这就是观念的转变。只有观念转变了,才能真正理解残疾人,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实事。”
薄绍晔说,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宗旨是一致的。我国在2003年提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此时公约正处于实质性谈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与公约的制定在时间上是契合的。
在公约谈判中,中国政府代表团一方面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带到公约制定过程中,另一方面把国际上保护残疾人的经验和先进理念带回国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提供借鉴,两者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薄绍晔告诉记者“按照计划,本届人大将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
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