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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新闻发言稿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管林根

    (2008年4月7日)

    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很高兴大家参加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残联联合举办的《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新闻发布会。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局和市残联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又一创新举措。为使我市户籍残疾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得到确实的保障,我局就已会同市残联就我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展开了专题调研,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论证,《试行办法》现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4月1日起试行。下面我就《试行办法》在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个介绍:

    《试行办法》的颁布试行,使我市残疾人全部纳入到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确实解决了我市残疾人生活难、就医难等突出问题,保障了我市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这对我市构建和谐社会、落实民生实事、体现“社会公平、成果共享”的理念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试行办法》的颁布试行,标志着我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全员覆盖的城市。

    《试行办法》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第一,给予我市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以缓解他们自主创业的压力。

    我们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解除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根据《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的文件精神,我们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缓解他们自主创业的压力起到一定的作用。

    据统计,此项规定给予我市自谋职业残疾人每人每月316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二,给予低保残疾人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确实解决了我市低保残疾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社会难点问题。

    由于身体上的障碍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部分残疾职工即使上岗后又面临着新的失业,因此,造成部分低保的残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较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规定,15年为我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

    为解决此类低保残疾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社会难点问题,《试行办法》对此类人员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使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

    据统计,此项规定将给予我市低保残疾人每人每年2317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三,对失业残疾人每月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由市残联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已在市残联登记的残疾人向社会、企业推荐,实行按比例安排就业;登记后并在市残联规定时间内仍未能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领每人每月50元的医疗保险费补贴。   

    第四,给予未就业“一级”(即是重度残疾)残疾人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一级”重度残疾人是全社会最困难的群体。一直以来,对这类残疾人的补贴是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家庭纳入不了低保,残疾人本人也不能享受保障,主要靠家庭其他人员的收入解决生活问题,  因而这类人员的生活显得异常艰苦,就更谈不上缴纳社会保险保障退休养老问题。

    为确实解决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试行办法》规定,按月对未就业的  “一级’’的残疾人给予了社会保险费补贴。

    据统计,此项规定将给予我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316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每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我市残疾人给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超过2000万元。

    《试行办法》的制定及颁布试行,是我市为保障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重大举措,这也得到了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残联等多家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市劳动保障局,对《试行办法》制定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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