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3-05-17

深卫发[1999]190号    1999年9月3日

各区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各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深府办[1996]101号)文件要求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妇女联合会印发的《深圳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与社区康复服务“九五”实施方案》(深残联发[1997]11号文)和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住宅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深圳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方案》(深残联发[1998]3号文),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开。

    近两年来,全市依托社区康复健康服务中心建立的社区站已达6个,为探索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路子积累了经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按市府[1996]101文件规定:负责对轻型精神病人的诊治和立案管理;对恢复期的和需要继续治疗的伤残人员,建立专案,定期进行康复指导,提高康复能力等。为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与社区健康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系统、规范、有效的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和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应尽快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健康服务工作之中。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将残疾人康复训练、康复服务的工作实绩列入本部门年终考评范围。

    二、市、区人民医院康复科是本辖区残疾人康复的技术资源中心,负责对本区残疾人社区康复技术指导,承担对残疾人康复的技术培训,和对基层康复站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包括训练方法、康复器材的使用,以避免训练中出现二次损伤。

    三、依托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立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对辖区内的残疾人进行摸底调查,为每一位残疾人建立康复档案,掌握各类有康复需求和康复价值残疾人的底数,为康复对象制定训练计划,负责指导残疾人在康复站和家庭训练,了解掌握训练情况。

    (二)结合初保工作,将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工作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对残疾儿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康复。

    (三)对在社区、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做好监护服务和管理工作,定期随访,督促病人按时服药,对新发现的精神病人及时上报。

    (四)了解掌握各类医疗单位和康复机构的资源状况,对需要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假肢、矫形器装配、助视器配用、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的各类残疾人,提供转诊和转介服务。

    (五)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宣传有关康复知识,增强残疾人的康复意识,充分利用义工、助残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家庭训练。

    (六)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短期技能培训,包括残疾人及其亲属。

    四、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立社区康复站的基本要求:

    (一)有固定场所。基于一室多用,资源共享的思路,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内设康复训练场地20平方米以上,为社区残疾人开展训练服务。

    (二)有基本的康复器材。如:肩关节回旋训练器、可调式砂磨板、系列哑铃、手指功能训练器、跑步机、健骑机等。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管理制度、基层康复员工作制度、康复员培训制度、家庭训练制度、评估总结制度等。

    (四)人员落实。社区康复站站长由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同时指定1-2名医护人员担任康复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和指导残疾人在机构和家庭康复训练和康复服务工作。

    五、各级残联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和组织残疾人康复工作:

    (一)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教育残疾人积极参加康复活动。

    (二)加强对社区康复站的业务指导,组织专家定期检查评估。各级残联部门建立的残疾人康复指导站,要与卫生部门的各市、区人民医院康复科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的服务的和技术的指导力量。

    (三)按照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住宅局和市残联联合印发的《深圳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方案》(深残联发[1998]3号)精神,由市残联负责落实“对建站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2万元,用于购置必要的康复器材和办公设备等”。协调做好完成年度康复训练任务补助经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