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护权益!一文读懂和残疾人息息相关的治安管理法律要点→

2026-10-31

  城市的温度,不仅体现在高楼与街巷的整洁,更体现在每一位生活其中的人能否安全、有尊严地共享公共空间。10月29日上午,宝安区残联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线下普法讲座,邀请专业律师结合生活实例,为残疾人现场说法、答疑解惑。

普法讲座现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多条内容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

也明确了公共生活中的行为边界

一起读懂这部和你我密切相关的法律

↓↓↓

  首先法律明确加强对残疾人的人身保护

  根据第五十一条,殴打、伤害残疾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只要动手殴打、伤害残疾人,即使未造成轻伤,也已属于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形。如果造成轻伤及以上,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侵权人都应依法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法律严厉禁止利用残疾人实施伤害性表演

  第四十七条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任何人不得以“表演”“谋生”“帮忙”等名义,诱骗、控制残疾人从事伤害身体的活动。

  再次法律强化了对被监护、被看护残疾人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虐待”不仅包括打骂、侮辱、冻饿、限制就医等,也包括长期忽视照料、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与以往“被虐待人要求处理”不同,新法明确,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人员的虐待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主动介入,不再完全依赖受害人自行提出。

与此同时

法律也对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盲人

聋人等群体的责任能力作出特别规定

↓↓↓

  第十三条明确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规定不是“免罚金牌”。法律说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并不等于“一律不处罚”。如果行为人有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仍然要依法承担责任。尤其是肢体残疾、听力或视力单一受损等情况,法律并未规定当然从轻或免罚。残疾不是违法的理由,更不能被误解为“闹一闹也没事”。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都可能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公共场所中,任何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歧视、侮辱、欺侮残疾人。

残疾人出行、购物、观赛、参加活动时

可以注意↓

  遇到纠纷尽量保持冷静,避免肢体冲突;遇到骚扰、欺凌、殴打或虐待,及时拨打110报警,或向工作人员、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残联组织求助;在公共场合沟通困难时,可以主动说明需要手语、文字或其他辅助方式;如怀疑被胁迫、诱骗或长期遭受虐待,家属、邻居、社区工作人员也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警惕“以维权为名”的过激行为。维权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可以找社区、残联、司法所、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调解、投诉、诉讼解决。如果采取堵门、吵闹、毁坏财物、威胁他人等方式,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还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远离几类高风险行为:不组织、不参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活动;不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不故意损毁公共设施;不利用乞讨滋扰他人;不轻信他人诱导参与表演、推销、传销等活动;不在网络上辱骂、诽谤、威胁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让我们从遵守每一条公共规则做起

用守法、理性、文明的行动

展现深圳这座城市的温度与秩序

来源:宝安区残联

(责任编辑:山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