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2023-01-09

日前,省人社厅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印发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从2021年起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范围。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认定。

《若干意见》指出,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逐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逐年缴费费用由政府代缴,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认定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困难群体,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和代缴保费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省户籍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执行。

此外,《若干意见》还明确“十四五”时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