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2025-06-19
深府规〔20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7日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
本办法中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主管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区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本区户籍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核发放事务。
市民政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医保部门共同负责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第四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中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符合《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深残规〔2022〕2号)的就业残疾人按其规定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第六条 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第七条 残疾等级为一级且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符合《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就业情形的残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贴: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最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其他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最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其他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第八条 未以任何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选择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代缴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高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代缴标准缴费的,除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九条 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实行由本人交纳后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次年上半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费用补贴时,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深圳市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用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补贴以转账的方式汇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完成审核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复核申请。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并出具最终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试行以来,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要求,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为了衔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等现行的法规和政策,我市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和参保对象。一是将《试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并增加了市民政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责任单位。二是将《试行办法》参保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修改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三是将《试行办法》中低保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参保条款完善为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所有困难人员中的残疾人按已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删除《试行办法》其他法规中已有的规定。一是删除《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已有的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条款。二是删除《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中已有的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条款。三是删除《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已有的残疾人退休后参保年限不足延续缴交的条款。
(三)《办法》适应现有的社会保险政策。一是按照新出台的《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规定,落实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交部分的补贴。二是参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围扩大到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