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我市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通告

2013-04-27

 

各位残疾失业人士:
    根据《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深劳社[2006]107号)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市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现将残疾人失业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6日起,凡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但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可自愿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宝安、龙岗两区到所在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人(分两种类型)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从未就业残疾人,须提交如下资料: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居委会提供的失业证明原件、毕业证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二张。
    (2)就业转失业残疾人,须提交如下资料:本人完整工作档案(可由原单位密封好后交员工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二张。
    二、对条件符合的残疾失业人员,将发放《深圳市残疾人失业人员证》或《深圳市残疾人失业员工证》。凭证可享受针对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扶持政策;享受全市统一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服务和各种求职招聘服务。
    特此通告

深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