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2013-05-17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残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工商局  市统计局  市人事局  市文化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九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平等享有就业机会,同等拥有就业岗位”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要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明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5号)的有关精神,以属地就业和就近就业为原则,分散安排与集中安置、单位就业与个体从业相结合,优惠政策与扶持保障措施并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全面提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劳动技能和就业率,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将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O5年,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安置率达到85%。
    到2008年,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安置率达到90%,基本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就业机会,同等拥有就业岗位"的目标。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

    1.认真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规定,按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接纳扶持重度残疾人,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尚未安排或安排未达到比例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积极做好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充分发挥民爱科技园的作用,为金市有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提供集中就业、培训,各级残联可通过政府扶持或吸收社会资源,发展各类庇护工场(农场)、简易手工操作的实体或企业以及各类“就业-培训-生活服务”一体化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与培训基地,力争在20O6年,每个区建立两个以上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培训的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税务部门认定,并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扶持福利企业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的发展,并依法加强监管。
    3.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社区就业。残联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残疾人就业特点,努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彩票销售、书报亭经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社区就业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罚律、法规,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对从事社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和安置残疾人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的社区公益性组织,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扶持,具体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4.加强盲人保健按摩就业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对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进行规范整治,对违规经营、不符合盲人就业安置规定、拖欠工资、违法收扣员工费用以及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经营者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开业资格。应做好盲人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盲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扶持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盲人个体开业。

    (二)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1.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将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总体规划,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特点的残疾人开展相应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力争使本市残疾人接受培训率达到95%以上,以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能力。
    2.建立残疾人职业与技能训练基地,实行“培训一实习一准就业一输送就业”的职业训练模式。积极开展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经训练的残疾人积极推荐输送社会就业。鼓励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有关培训机构应适当减免收费。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建设和执法检查

    1.逐步完善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体系。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需要,对制定《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条例》、《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等级考核鉴定办法等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进行调研。
    2.加强残疾人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员工。对失业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失业救济、特困援助,并做好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1.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就业工作服务机构。在现有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增加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服务职能,将残疾人就业服务阵地延伸到社区,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服务网络。
    2.加强就业服务队伍的建设。各级残联每年要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组织参加有关专业和职业指导资格的培训考核鉴定,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有关部门应落实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服务设施的建设。力争在2006年前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拥有固定工作服务场所,为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基层工作提供一条龙服务。
    4.建立各级相协调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日常服务规范机制。制定服务制度,公开服务程序,建立服务档案,全面开展求职咨询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跟踪和劳动事务办理等日常服务工作。劳动部门和残联要做好残疾人的职业指导工作,将职业指导贯穿从求职到就业的全过程。对残疾人自身条件进行细致分析,制定具体的辅导就业计划,帮助残疾人转变择业观念,指导残疾人开发潜能,帮助其实现就业。成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社区服务队,深入社区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5.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就业服务。在2004年运行我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实行市、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工作业务和服务联网,并与中残联、市劳动部门相关网站联网。利用信息网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
    6.市、区残联和劳动部门应根据需要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和重度残疾人家属就业专场推介会,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安置提供便利服务。

    (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

    充分利用媒体重点做好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残疾人自强模范、社会工作典型的宣传以及就业工作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公益广告宣传牌,在市内大型社区开设“残疾人就业宣传长廊’等方式,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

    四、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构建起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以及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的残疾人就业工作体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行政执法和劳动监察范围,依法维护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协调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残疾人职业指导推介服务工作;协助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工商部门应优先为自愿组织起来集体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以及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核发营业证照,按规定减免工商管理费用。
    ——国税、地税部门应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福利企业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集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使用情况的管理,保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各项经费到位。
    ——发展和改革部门、人事部门应重视残疾人就业项目、机构、服务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
    ——统计部门应及时提供和发布残疾人就业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有关表格列入全市统计报表规范、进行标准编号;协助开展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调查工作。
    ——宣传、文化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工作。
    ——城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报刊亭以及残疾人进行社区就业的各类经营点在使用安排上予以协调。
    ——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临时困难补助;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管,认真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