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1-07-30

我会于2021年7月12日发布《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说明(详见附件)。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会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意见建议

处理情况

说明

1

第九条   学前融合教育补助3-6岁(不满7周岁)救助对象入读普通幼儿园的,可凭幼儿园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学前融合教育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

建议:调整为,对就读公办幼儿园,不设立5000元上限,按照公办幼儿园开具的有效票据进行补助;对于就读于私立幼儿园,每年按照不超过5000员进行补助。同时,将年龄3-6岁,调整为3-8岁。

未采纳

学前教育年龄范围依据教育部门关于学前教育的相关规定制定;根据我市现有实际,目前政策暂只能按普惠补助标准执行。

2

“实施办法”只覆盖了学前教育,但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目前尚无补助,是否考虑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纳入补助范围。

未采纳

此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畴。

3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全部增加街道、社区审核。因区层面无法最便捷的核实资料的真实性,直接收取材料会存在反复核实,浪费时间。建议增加街道、社区审核环节。

部分采纳

本办法因篇幅有限,仅规定救助为区属申请,未规定详细申请流程。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申请流程等实施细则。

4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2.审核。区残联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本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规定时限”不明确,建议将具体时限予以明确。这里“及时告知”比较模糊,建议改为政务服务严谨明确的一次性告知表达用语“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部分采纳

本办法因篇幅有限,且各区情况不同,本办法只做原则上规定,相关申请细节(包括办理时限、提交申请渠道和程序等)可由各区残联根据实际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5

申请流程中,可否将康复救助补贴向区残联提交申请修改为向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

部分采纳

本办法因篇幅有限,且各区情况不同,本办法只做原则上规定,相关申请细节(包括办理时限、提交申请渠道和程序等)可由各区残联根据实际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6

根据省残联“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应由市残联对定点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区残联对辖区内的定点机构做好康复救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部分采纳

文中已有相关表述,明确市区残联对定点机构的管理职责。

7

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幼儿园融合教育的工作力度,可以让每个幼儿园拥有一定比例的特殊学生的学位,并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师资。

部分采纳

此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畴。

8

 建议办法第十条明确公办教育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部分采纳

本办法相应条款表述为“在公办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机构中享受免费康复服务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康复训练补助。”特指残联系统开办的相关康复教育机构,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公办教育机构。

9

不同意《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的第十条,“在公办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机构中享受免费康复服务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康复训练补助”。

理由如下:

特校课程未能适应每个孩子的个性化需求,为了得到更好的康复效果,很多孩子都会选择半天机构半天学校的模式;我市特殊学校有限,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公办教育学校每年有近三个月的寒暑假,很多特殊孩子需要利用寒暑假进行全天康复;机构一对一康复费用逐年上涨等。

采纳

该条款特指残联系统开办的相关康复教育机构,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公办教育机构。

10

因孩子训练费用每年都超出补贴上限,并且服务机构定期调整收费标准,家庭经济压力不断上升,因此请求适当提高补贴金额。

未采纳

1.对定点机构收费问题,我市即将出台《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机构调整收费标准作了规范化管理;2.我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服务政策逐步优化,救助标准也相应提高。现在我市残疾儿童少年救助年龄范围在全国最广、补助标准在全国最高,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总量已在全国名列前茅。目前暂不提高救助标准。

11

建议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亦参照市场供需水平,物价情况等因素做适当的提高,以减少家庭的负担。

未采纳

近年来,我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服务政策逐步优化,救助标准也相应提高。现在我市残疾儿童少年救助年龄范围在全国最广、补助标准在全国最高,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总量已在全国名列前茅。目前暂不提高救助标准。

12

可否为非深户孩子提供一个上特校的机会?

未采纳

此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畴。

13

孩子上了特殊学校,那机构的康复费用可能会被取消?

采纳

对在教育系统的特殊学校上学的残疾儿童,可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康复训练补助。

14

1、希望每个街道或者每个社区能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喘息服务,当残疾人家庭有急事无法照料孩子时,能提供短期的喘息服务,比如专业人士上门照看孩子,或者可以把孩子临时托付到附近的提供喘息服务的场所。

2、希望每个街道或者每个社区有公办的日间照料中心,大龄残疾人白天由专业人士照料,减轻家庭的负担,大龄残疾人也能有安全放心的活动场所,并能参加小范围的社会活动。

3、当残疾人的父母年迈体弱,实在无法自己照顾孩子时,希望每个区都有一个公办的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让我们可以放心把孩子托付出去,免除我们的后顾之忧。

未采纳

此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畴。

15

异地康复可否通过系统内资金划拨来解决孩子康复费用报销问题。另外,以后政策可否会放宽至非深户儿童也可享受在深圳报销!

部分采纳

1.异地康复因涉及不同省、地、市的财政系统,目前无法通过系统内资金划拨来解决;2.针对非深户残疾儿童在深申请康复救助,我市已在研究相关措施,逐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覆盖范围。

16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经费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使用情况要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行为。

建议将“依申请”修改为“主动在残联官方网站、等”,明确发布渠道并提高透明度,阳光行政。

部分采纳

市民可根据需求随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17

第五章  定点康复机构

本章大部分条款与《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复(或不一致),建议将本章相应条款与《定点机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更新合并到《定点机构管理办法》中(归并汇总),将本章同一事项条款删除,使用引用方式进行文字处理。避免政策打架,重复的条文规定在其一文件发生变更修订时也会产生不一致。

这里违背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五条(三)的相关规定,不简单重复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部分采纳

将相应修改条文内容。

18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经市残联会同本级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接受定点机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早期干预及支持性服务的机构。

本条与《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重复。

部分采纳

此内容与《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内容保持一致。

19

第十八条  市残联牵头组织开展定点机构认定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或参与认定工作。康复服务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向地址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区残联对申请机构递交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残联,市残联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选出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定点机构的定点资格协议期3年,期满前6个月可向市残联申请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

本条与《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等条文重复或存在不一致。一旦其他文件对认定流程和方式作出修订,就会导致文件之间的条文打架。

部分采纳

将相应修改条文内容。

20

第十九条  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和通过广东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我市定点机构。

本条与《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等条文重复或存在不一致。

采纳

将相应修改条文内容。

21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应当依据登记的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公平合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与《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条文重复或存在不一致。

部分采纳

将相应修改条文内容。

22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机构(公立医疗机构除外)须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须报区残联备案。

定点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的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合适的康复方案并提供康复服务,建立规范完整康复档案,并向服务对象提供财税部门专业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

本条与《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条文重复或存在不一致。

部分采纳

此内容规定定点机构应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内容的基本要求。则拟将出台的《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定点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须载明的具体事项。

23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机构应积极配合残联、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康复需求筛查和评估、服务对象资料填报、数据录入工作;在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信息系统发布信息,主动公开机构名称、地址、执业资质、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数量、建筑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服务对象满意度、绩效评估情况等信息;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相关政策,提供信息便利,促进服务公开透明。

本条是对定点机构的要求,建议在《定点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相应规定,避免条文分散、混乱。

部分采纳

将相应修改条文内容。

24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机构出现分立或合并、停业或关闭、机构名称或法人变更、服务场地装修或变更、服务项目或服务对象发生较大变化时,须向市残联提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视为退出定点资格。

本条与《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条文重复或存在不一致。

部分采纳

将相应修改条文内容。

25

第二十四条 定点机构存在扰乱康复救助工作秩序、抗拒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侵犯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弄虚作假、违规套现等重大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定点资格,不得承接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项目,并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与《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条文重复或存在不一致。

部分采纳

将相应修改条文内容。

26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接受岗前专业技能培训。

建议增加落地条款。增加:

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探索建立各专业岗前培训必备培训课程、督导和考核机制。

部分采纳

本办法因篇幅有限,在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评审标准和规范已对专业岗前培训课程、督导和考核机制作了相关规定。

27

条款:第四条

意见和建议:建议下文中增加载明“探索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相应措施的章节,细化探索的方向步骤,使本条款有可执行的依据。

未采纳

目前我市已在研究对非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措施,逐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覆盖范围。

28

条款:第八条

意见和建议(一)6.“精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包括:……精神卫生健康评估及心理辅导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下文中并未提及与本项内容的具体的明确的救助实施措施及标准,也没有提及参考实施的文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或条款。

部分采纳

本办法仅在原则上作规定,详细的康复手段、措施、标准等内容,国家、省、市已印发了相关服务规范,市、区残联会在定点机构准入、绩效评估中参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核。

29

条款:第十八条

意见和建议:市残联牵头组织开展定点机构认定工作,专门协会也应当支持、协助或参与认定工作。

部分采纳

专门协会可根据其职责,发挥呼吁和监督作用。

30

条款:第二十条

意见和建议:市残联应当确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定点机构依据标准收费。

部分采纳

我市即将出台的《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已有相关内容对定点机构课程收费标准作了规范化管理。

31

条款:第二十一条

意见和建议:定点机构应向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档案的复印件。

采纳

服务对象可向定点机构获取有关的康复档案资料复印件。

32

条款:第二十二条

意见和建议:1.专门协会应当参与到定点机构应的筛查和评估工作中。2.参与应对定点机构主动公开服务信息的平台予以明确,如服务场所、公众号、网站等线上和线下公开发布。

部分采纳

1.专门协会可根据其职责,发挥呼吁和监督作用。2.定点机构信息已在残疾人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33

条款:第二十四条

意见和建议:建议明确审核康复机构违法违规侵权行为的流程(投诉流程和渠道、审核流程、工作周期、答复方式等)。

部分采纳

本办法篇幅有限,仅作原则上的规定,如定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侵权等行为时,处理程序和流程参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34

条款:第二十六条

意见和建议:残联应确定职称考试及评审标准,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部分采纳

残联目前无资格开展职称考试,但已要求专业人员通过相关培训后持证上岗。

35

条款:第二十七条:

意见和建议:线上线下的专业培训时数应予以明确,设定最低培训时数,以及培训范畴。

部分采纳

本办法篇幅有限,仅作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培训时数和培训范畴已在定点机构服务规范中做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

36

条款:第二十八条

意见和建议:(一)精准服务管理系统的服务数据管理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规定实施操作。服务实质评估标准、服务绩效评价标准要确定。监督管理部分应当明确各类别的残疾人及亲友的权利。

部分采纳

1.精准服务管理系统为中国残联开发的信息系统,相关规范要求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定。2.各类别的残疾人及亲友可通过投诉、建议、举报等多种形式行使监督管理权利。

37

第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治疗、辅助器具服务、康复训练、学前教育及支持性服务等。

目前全国均在打造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定点康复机构也挂牌设置心理咨询室,为有需要的孩子提供心理服务,此处建议增加心理疏导类服务。

采纳

将相应修改条文内容。

38

定点机构的定点资格协议期3年,期满前6个月可向市残联申请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

建议定点资格协议期为一签5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每年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1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未采纳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1〕9号),残联组织应与其认定的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不超过3年。

39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机构应积极配合残联、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康复需求筛查和评估、服务对象资料填报、数据录入工作;在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信息系统发布信息,主动公开机构名称、地址、执业资质、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数量、建筑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服务对象满意度、绩效评估情况等信息;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相关政策,提供信息便利,促进服务公开透明。

建议定点机构每年应对财务进行第三方财务审计,并提供专业的审计报告。加强定点机构的财务规范管理。

部分采纳

市、区残联会定期对定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其中包括财务规范管理内容。

40

第二十七条 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建立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提供线上线下的专业培训教育服务,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建议细化具体的培训时数。如康复机构从业人员每年需接受72还是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部分采纳

此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畴。

41

第二十八条 区残联应对辖区内的定点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和康复救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因目前各区的定点机构里面均有不同区的孩子在做康复,各区组织的服务绩效评价会造成资源重复配置,也对康复机构带来重复性工作。建议由市残联统一开展康复救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可参考市民政对市级社工机构的绩效评价模式,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家长可查询各机构的绩效评价等级,从而便于选择不同的康复机构。

部分采纳

市残联会统筹对全市定点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即将出台的《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机构的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开。各区残联可根据各区实际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2

康复救助对象不应限制年龄(特别是精神类)

未采纳

本办法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办法,在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的0-6周岁的基础上,我市已将年龄范围放宽至18周岁(含18岁)。


相关附件: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