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2021-11-29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税务局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请尚未申报缴纳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尽快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特此通告。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