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深圳关爱行动”捐助款的管理,保护捐助人、受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使捐助款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并结合本次“深圳关爱行动”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深圳关爱行动”捐助款,主要用于向深圳的外来工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失学儿童、艾滋病人、特困户、下岗失业人员、优抚对象、孤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军警执勤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护士、环卫工人及经组委会办公室确认的其他需要受助人员等献爱心活动。
“深圳关爱行动”捐助原则为:捐助是无偿和自愿的,只接受捐助款项,不接受捐助物资;接受捐助后,组委会办公室向捐助人开具有效收据;对捐助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委会定期予以表彰。
“深圳关爱行动”捐助款使用原则是:精心安排和严格审批使用项目;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捐助款;捐助款不得用于投资经营,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捐助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到的捐助款必须存入指定的捐助专户,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使用。
使用捐助款的审批程序:
1、立项———组委会办公室确定使用对象、金额和捐助方式。
2、审批———由组委会办公室立项,报秘书长审批。
3、发放———按批准的金额和方式发放捐助。
4、审计———委托市审计局或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捐助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5、公布———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捐助款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