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会中残疾类别、级别、小项最多的项目!你知道是哪个吗?
2025-08-24
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参与社会、实现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人们认识残疾人潜能与价值、促进社会和谐共进的独特渠道。残疾人体育事业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
残疾人田径比赛涵盖
肢体残疾、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等
多个类别
并按不同残疾级别、性别
及年龄分组竞技
这一期“残特奥会知多点”
带大家一起深入了解
这个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残奥会)中
残疾类别、级别、小项最多的项目
——田径
项目介绍
田径运动项目源于各类残疾的康复活动,二战以后逐渐发展成为残奥会的田径项目。田径项目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逐渐纳入了各残疾类别,为了使每个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参赛时处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就要按类别分级进行比赛。例如,视力残疾分为B1、B2和B3三个级别(B为盲人的英文单词Blind的字头)。不同级别还会有相应的特殊规则,因此,田径成为所有残奥会项目中残疾类别、级别、小项最多,并且组织工作最为复杂的一个大项。雅典残奥会的田径比赛设有205个小项,2008年北京残奥会的田径比赛经过“瘦身”、合并也将要设立160多个小项。
图片来源:安徽残联
场地与器材
残疾人田径比赛所使用的场地与健全人比赛相同。
大部分器材也一致,但是有一些特殊要求。
01竞速轮椅
需坐轮椅的运动员可使用专为高速竞赛研发的竞速轮椅。轮椅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大轮直径最大不得超过70厘米,小轮直径最大不得超过50厘米。轮椅靠运动员推动驱动轮或转动摇把前进。
02投掷凳
主要为田赛51—58级别投掷项目的运动员使用。最大高度(包括坐垫在内)不得超过75厘米,可带有金属或玻璃纤维材料制成的扶手。投掷凳可用特殊器械稳固在投掷圈内。
03投掷棍棒
投掷棍棒项目为残疾人田径比赛特有的项目。比赛中使用的投掷棍棒长度为39厘米,总重量为397克,上端有一个重10.7克的金属头。
图片来源:安徽残联
比赛规则
残奥会田径项目分级
田径比赛面向群体是身体残障、智力残障或视力残障运动员。
残奥会田径项目分级由前缀字母T或F + 数字的形式组成。前缀T代表径赛和跳跃项目,F代表田赛。通过前缀字母可以看出该项目属于哪类,是径赛/跳跃亦或是田赛。每一类又按照类型(第1个数字)和残障等级进行划分。通常来讲,第二个数字越小意味着残障等级越高。
T/F11,T/F12和T/F13为视力残障运动员。
T/F20为智力残障运动员。
T/F30为协调性残障运动员(肌肉紧张、动作不协调、不自主运动),这种残障一般由于脑瘫或大脑损伤造成。
T/F31、T/F32、T/F33和T/F34为轮椅运动员。
T/F35、T/F36、T/F37和T/F38为站姿竞赛运动员。
T/F40和T/F41为身材矮小运动员。
T/F42、T/F43和T/F44为腿部缺失、腿部长度不等、肌肉力量受损或腿部被动运动范围受损,采用站姿比赛的运动员。
T/F45、T/F46、T/F47为手臂缺失、手臂肌肉力量不足或手臂被动运动范围受损,采用站姿比赛的运动员。
T/F51、T/F52、T/F53、T/F54、T/F55、T/F56、T/F57为肌肉力量残疾、动作范围受限、四肢缺失或腿长不等,采用坐姿比赛的运动员,运动员的残疾可能由颈髓损伤、脊髓损伤、截肢、功能障碍导致。
T/F61、T/F62、T/F63和T/F64为腿部截肢运动员,佩戴假肢采用站立姿势比赛。
残运会田径比赛规则是在奥运会田径比赛规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残疾类别加进了特殊规则,在裁判法的执行上既要根据特殊规则的精神,又要根据每个级别不同的功能,甚至同一级别中分级医生证明的特有功能缺陷,参照国际比赛统一的尺度来区别执行。
盲人运动员在执行规则方面的特殊要求
T11级和T12级盲人运动员可使用引导员,引导绳不能超过0.5米,到达终点时必须是运动员先于引导员到达,在100米至800米比赛中占用两条跑道。
由于100米、200米、400米T11级和T12级盲人运动员每组最多安排4道,因此录取编排上不同于奥运会规则。
T11级的运动员参加1500米以下的径赛及F11级的运动员参加田赛必须戴不透明的眼罩,并规定400米以上的径赛可替换一次引导员。
F11和F12级运动员参加跳远、三级跳远的比赛不用起跳板而用起跳区,起跳区为1.22米×1米,铺上白灰。运动员起跳脚不超过白灰区临沙坑一侧的前沿均为有效,并以落在白灰内的脚印前沿向跳入沙坑的后沿落点平行测量。
跳远时允许F11级运动员的引导员在沙坑方向某一地点用声音来引导运动员助跑;投掷时引导员可帮助运动员到投掷圈内确认方位,并在赛后帮助其离开投掷圈。
裁判员在执行盲人竞赛规则时,常规的旗式裁判法已不适用于运动员,要随时用口语提示运动员;在允许引导员陪同参赛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引导员的犯规,引导员的犯规视同运动员本身的犯规。
轮椅运动员在执行规则方面的特殊区别
轮椅运动员投掷时可使用按照自身残疾特点自制的投掷凳,但其座位高度不能超过75厘米。
F32-F34级、F51-F56级的轮椅投掷运动员投掷过程中臀部应始终与垫子或座位保持接触直到投掷器材出手。F51、F52、F53级运动员可以在非投掷手上使用带子或手套,从而使非投掷手固定在框架上。
轮椅竞速运动员参加400米以上的比赛时必须戴头盔。
轮椅竞速比赛1500米以上可以规定限定时间。轮椅竞速比赛规定,发现对手将超越自己,只要在被超越者的视野之内时,被超越者不准妨碍或阻挡。
轮椅竞速接力比赛的交接方式是触及下一棒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
裁判员在执行轮椅运动员规则时应注意较多的特殊性。如:由于将投掷运动员的轮椅固定相当费时,所以执行每人预赛连续投三次,决赛连续投三次的裁判方法;轮椅竞速比赛时,发令前,轮椅的前轮前沿不能过起跑线后沿,到终点时要以前轮的轮毂接触到终点线内沿的垂直平面而停表。
其他残疾类别运动员在执行规则时的区别
对于肢残(T42-T46级)及脑瘫(T35-T38级)运动员参加径赛时不规定采取4点支撑方式或起跑器起跑方式。
下肢残T42、T43、T44级运动员在径赛中必须戴假肢。
上肢残T45级T46级运动员起跑时可使用垫子放置残肢,垫子应放在起跑线后,颜色应和跑道相同。
裁判员在执行站立式比赛(包括下肢戴假肢参赛的运动员)时,其裁判方法大致遵循健全人裁判法;田赛的跳高、跳远允许运动员不戴假肢,采用单脚跳的方式。
总之,裁判员执行的尺度一定要与IPC各有关组织规定的尺度一致,公平对待每一个运动员。
来源:残特奥会组委会 南宁残联 2025残特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