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首批10种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目录

艾滋病患者不能捐眼角膜





2004年02月18日 06:57 深圳商报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上午从第5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根据《条例》的规定,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及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市卫生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共10种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目录,包括:心脏、肝脏、小肠、胰腺、肾脏、皮肤、血管、眼角膜、骨、造血干细胞。

据了解,这些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比如,对捐献心脏、肝脏、胰腺、肾脏的人的年龄原则上虽有规定,但没有绝对界限,供者的生理状况和过去病史才是决定心脏、肝脏、胰腺、肾脏是否能用来移植的关键因素,供者应全身状况良好,无此方面的疾患。 对于眼角膜供体的年龄,原则上采用18-50岁的供体,并考虑临床供、受体年龄的相互配对应用,但用于角膜严重感染或外伤的治疗性角膜移植的,供体年龄的下限到1岁以上婴儿角膜,上限到75岁左右,而对于角膜板层移植,供体年龄没有严格的限制。此外,对眼角膜供体还有一系列的绝对禁忌症,如不明原因的死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狂犬病、艾滋病、艾滋病高危人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眼部疾病等。

除特殊情况外,年龄在18岁以下或50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做活体供体。活体供体供肾的禁忌症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有反复肾结石病史者,超过标准体重30%的过度肥胖者,高血压家族史者等。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向朋友推荐 回顶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0-2004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